2017年05月26日
- 與 Dieter Manz 簽訂表決協議的選擇權並未於 2017 年 5 月 24日截止日前行使
- 執行長 Dieter Manz 仍為公司主要股東
【2017 年 5 月 26 日德國羅伊特林根訊】上海電氣集團 (德國) 控股公司未在2016年2月商定的最後期限內,與主要股東Manz 集團的首席執行官兼創始人Dieter Manz就此簽訂投票協定。此一期限已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屆滿。根據表決協定內容,上海電氣除了透過 2016 年 5 月的增資活動取得股份之外,亦有權行使 Dieter Manz 所持股份的表決權。
因此,上海電氣不再需要向公司股東提出股份收購強制性要約。在此脈絡下,若執行收購,Dieter Manz 必須將適量股份售予上海電氣,使其透過子公司取得公司 30.1% 的營運參與權。
公司主要股東Dieter Manz 目前仍持有 24.66% 的股份,他已對此提出說明:「上海電氣目前擁有19.67%的持股比例,既是公司的重要股東,同時也是促進 Manz 集團長遠發展的重要策略夥伴。目前公司有超過 50% 的股份在外自由流通,仍是投資者眼中頗具吸引力的投資對象。」
上海電氣集團透過 Manz 集團在 2016 年 5 月完成的增資活動,成為重要股東,此舉主要是為了促進自動化技術、儲能與太陽能領域的策略性合作。Manz 集團與上海電氣集團及全球最大的煤礦公司神華集團,已於 2017 年 1 月為此簽訂策略合作協定,據以行銷並進一步發展 Manz 的 CIGS 薄膜太陽能技術。該合作協定的內容除了結合發電、大型廠房營建工程、領先全球的尖端科技等領域的實力,以及與Manz 集團簽訂總額 2.63 億歐元的巨額訂單,亦包括成立兩家合資公司。共同創立的兩家合資公司包括研發公司、以及專門在中國銷售 CIGS 技術的合資公司,皆已開始運作。
Dieter Manz 強調:「通過Manz 與上海電氣的策略性合作,使Manz 集團能更精準地進入極具吸引力的中國目標市場。同時,上海電氣可以透過合資企業實現目標,即進一步發展 CIGS 技術並使其立足於中國,無需再額外加碼投資 Manz 集團。我們已締造真正名符其實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