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z 集團計畫實施法定資本現金增資與上海電氣進行戰略合作

2016年02月28日

策略性業務決策及增資計畫

Manz集團 (國際證券別編號:DE000A0JQ5U3) 擬與上海電氣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註冊)以股權參與形式在儲能、太陽能技術和其他自動化領域開展戰略合作。Manz集團管理委員會決定繼續發展CIGS太陽能技術,以符合Manz集團在太陽能領域的策略方向。

為了使上海電氣獲得股權和加強集團財務業績,Manz集團計畫通過以現金為對價發行新股(包含股東認股權),增加股本大約43%(對應於擴股後大約29.9%的股本) 。 公佈的證券招股說明書,要求德國金融服務監管機構批准,(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一旦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公開認購將於2016年六月前完成。

在此背景下,Manz集團和上海電氣達成了協議(投資和擔保協定),根據協議,上海電氣下屬子公司將認購未被Manz集團現有股東認購的增資股份。Manz集團的股東Dieter Manz及Ulrike Manz(分別持有Manz集團 35.2%及3.8%的股份)將不會行使認購權。新股認購價格必須盡可能接近市場價格,預期每股不超過40歐元。上海電氣下屬子公司的義務是有但書的,還必須通過中國反壟斷和各種官方批准。

Dieter Manz將繼續持有集團的主要股份,並將繼續以執行長的身份領導集團,董事會已經任命Dieter Manz續任另一個5年。

因此,上海電氣下屬子公司有權根據持有的股份在集團的年度股東大會上對某些議案行使投票權,尤其是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免。在這種背景下,上海電氣下屬的子公司有權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行使最終決策權。

假設投票權協定簽署後(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案29(1)節條款),上海電氣下屬子公司將有權享有Dieter Manz所持有Manz集團的股份在Manz集團股東大會上行使投票權,同時上海電氣下屬子公司需要進一步遵守德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要求,履行包括對Manz股東強制性要約義務在內的法定義務。

在協議的一部分,Dieter Manz承諾,如果簽署投票協議且強制性要約已實施,則其承諾出售給上海電氣下屬子公司的股份可占Manz集團 30.1%的股份。如果強制性要約未能於增資後一年內提出,則Dieter Manz承諾出售給上海電氣下屬子公司的股份為Manz 集團29.9%的股份。


Bankhaus Lampe銀行擔任交易事務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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