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z 集团:重要股东上海电气未实施强制性要约

2017年05月31日

  • 与 Dieter Manz 签订表决协议的选择权并未于 2017 年 5 月 24日截止日前行使
  • 执行长 Dieter Manz 仍为公司主要股东

【2017 年 5 月 26 日德国罗伊特林根讯】上海电气集团 (德国) 控股公司未在2016年2月商定的最后期限内,与主要股东Manz 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兼创始人Dieter Manz就此签订投票协议。此一期限已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届满。根据表决协议内容,上海电气除了透过 2016 年 5 月的增资活动取得股份之外,亦有权行使 Dieter Manz 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因此,上海电气不再需要向公司股东提出股份收购强制性要约。在此脉络下,若执行收购,Dieter Manz 必须将适量股份售予上海电气,使其透过子公司取得公司 30.1% 的营运参与权。

公司主要股东Dieter Manz 目前仍持有 24.66% 的股份,他已对此提出说明:「上海电气目前拥有19.67%的持股比例,既是公司的重要股东,同时也是促进 Manz 集团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伙伴。目前公司有超过 50% 的股份在外自由流通,仍是投资者眼中颇具吸引力的投资对象。」

上海电气集团透过 Manz 集团在 2016 年 5 月完成的增资活动,成为重要股东,此举旨在促成自动化技术、储能与太阳能领域的策略性合作。Manz 集团、上海电气集团与全球最大的煤矿公司神华集团,已在 2017 年 1 月为此签订策略合作协议,据以营销并进一步发展 Manz 的 CIGS 薄膜太阳能技术。除了结合发电、大型厂房营建工程、领先全球的尖端科技等领域的实力,以及与Manz 集团签订总额 2.63 亿欧元的巨额订单,该合作协议的内容亦包括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共同创立的研发公司,以及专门在中国销售 CIGS 技术的合资公司,皆已开始运作。

Dieter Manz 强调:「通过Manz 与上海电气的策略性合作,使Manz 集团能更精准地进入极具吸引力的中国目标市场。同时,上海电气可以透过合资企业实现目标,即进一步发展 CIGS 技术并使其立足于中国,无需再额外加码投资 Manz 集团。我们已缔造真正名符其实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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